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明确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职能、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以教学单位为基础,采用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的体制。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分为行政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主要负责统筹研究生招生与就业、学籍管理、人才培养、硕导遴选、聘用与考核、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包括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党团建工作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授位、就业、培养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建设;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报名、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组织工作;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命题、监考、培训、违纪处理等工作;研究生招生数据的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管理;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报名、复试、录取、数据分析、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领导、统筹、规划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承担就业管理、实习、就业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注册及学籍异动管理工作;研究生毕业数据汇总、审定、上报及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等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籍注册及学生证的学期注册工作;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的审核、上报及备案工作;研究生毕业资格的审核及毕业信息的采集、核对及上报工作;研究生延期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五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工作;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与考核的制度建设及指导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组织与指导;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组织与指导工作(包括组织研究生网上选课、培养计划审核、公共基础课和全校性选修课的组织管理、课程考试安排、组织研究生开题、中期分流等工作);研究生考务工作(包括期末考试、补考、重修重考);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与指导;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汇总和核算。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初步审核推荐、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队伍管理和考核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组织落实工作;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务、考务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章 学位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组织指导工作;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校级盲评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的制度建设;研究生预答辩的组织及材料汇总工作;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院级评审、校级盲评资格的审核及盲评材料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及答辩材料的汇总工作;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工作;硕士学位的审核与上报工作;毕业生档案及学位论文的整理与交接工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督、评估工作;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指导、考核工作;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核实与认定工作;研究生教学质量工作会议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数据的汇总、报送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课题、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研究生教研奖励的核算与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检查、监控、跟踪和反馈工作;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协助开展;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核实工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数据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研究生教研奖励的上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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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