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坚持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始终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不断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为建设应用型一流大学、实现“复名”目标提供坚强的教师队伍保障。
二、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以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落实,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把准入查询制度融入教师公开招聘、引进调动等工作环节,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奠定师资基础。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部门统筹协调、各单位(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纪检监察、保卫、人事、后管、资产公司等相关责任部门协同配合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并对查询情况和查询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形成的各项决议,起草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相关文件制度,督促检查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落实情况,受理准入查询的异议等工作。
四、查询内容及要求
(一)准入查询的对象
学校拟聘用的教职员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准入查询的内容
查询拟聘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准入查询的方法
拟聘用的教职员工,入职前由人事处、保卫处分别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和相关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其中拟编外聘用的教职员工,其准入查询由用人单位(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四)准入查询的结果使用
1.查询结果通过的,由学校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2.查询结果不通过的:
(1)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2)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五)准入查询的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人事处、保卫处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复查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查询对象。
查询对象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全面落实师德第一标准的需要,更是依法保护好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查询流程规范。
(二)强化查询责任落实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准入查询责任,工作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散布查询信息或用于其他途径,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1.未履行申请查询或查询义务的;
2.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3.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有关信息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教职工准入查询制度情形的。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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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