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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3-12-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到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损失的;

(二)违纪行为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认错,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违纪学生,可以免除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差的;

(二)抢夺、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订立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的;

(四)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的;

(六)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教育管理人员的;

(七)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限内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七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拘留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核)作弊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2.使用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无论是否阅听或者删除)。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参加考试的。

4.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有其他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校级以上竞赛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简历造假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各类信息报送工作中不报、瞒报、谎报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多次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门卫及交通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机动车辆通过门禁不按规定通行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或扰乱校园秩序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校园控烟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不听劝阻或醉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攀爬围墙、护栏或窗户等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或建筑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衣着不得体并出入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会场高声喧哗或接听手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违规堆放物品不听劝阻的,或在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哄闹、敲打、摔砸物品或设施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私自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失当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不按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或个人创办刊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学生团体和学生活动不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活动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妨碍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寝室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喂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晚归两次以上或晚归后不服从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归寝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两次以上未归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寓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源或网络线不听劝阻的,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行为不当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不带校园卡通过门禁且不按规定登记者,绕开门禁系统或不刷卡尾随其他同学出入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伪造、违规使用校园卡的,破坏门禁系统机具、网络等设备的;改变设置、修改他人信息、影响门禁系统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使用他人校园卡出入学生公寓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因转借校园卡造成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或转借证明、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威逼、恐吓、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敲诈、抢夺、骗取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窥偷拍、传播他人私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参与或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预谋策划、组织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邀约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及其他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国家及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多次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查阅、复制、制作、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不健康网络直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处分程序和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以下程序

(一)违纪行为的认定。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旷课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或学院依据管理职能组织认定。违纪行为的认定部门负责调查和核实学生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形成违纪行为认定书,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学生处。

(二)违纪认定的告知。学生处收到学生违纪认定材料3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与违纪学生谈话,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谈话应做笔录,并由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拒绝签名时应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谈话,并将谈话笔录和学生对违纪行为的书面认识材料交学生处。如学生对违纪认定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向违纪认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纪律处分的审查。学生处对学生违纪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对拟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纪律处分的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校长授权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纪律处分委员会可采用学校办公系统会签方式进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五)纪律处分的送达。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期限自违纪事实认定之日起计算,学生申诉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诉及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若学生剩余的在校学习年限不足处分期限,其处分影响期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期限过半后,若学生对所犯错误深刻认识、积极改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的;

(二)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优秀的;

(四)在其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解除的。

提前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查后,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学校出具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未解除处分前,学生权益受到以下影响:

(一)取消各类推优评奖资格;

(二)取消担任学生干部资格;

(三)取消除特别困难补助以外的其它资助资格;

(四)未发放的奖助学金,在完善有关手续后,自处分决定书下达的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五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决定的影响。因学术诚信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影响学历学位的,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离校期限按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的决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本校组织或者实施的考试(考查)、国家考试、四川省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等级)。“减轻”是指在基本等级以下减一级处分,最低为免除处分,“加重”是指在基本等级以上加一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留置”是指送到学生所在寝室或班级,由两位同学签收转达。“公告”是指在学校张贴栏或学校媒体上进行公布。“邮寄”是指通过有回执的方式邮寄到学生登记的地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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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